关于做好市本级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0-10 00:00     浏览次数:

嘉人社〔2015151

南湖区、秀洲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86号)精神,现就扩大扶持范围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企业

在符合浙人社发〔2015〕30号、浙人社发〔2015〕86号文件要求实施稳岗补贴政策的前提下,将适用对象从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对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不减员或少减员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简称“稳岗补贴”,下同)。

二、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

2.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年度企业裁员率低于嘉兴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企业裁员率=企业年度解除劳动关系总人数(不含终止劳动关系、退休、死亡、入伍、升学等自然减员和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数)÷(企业职工月平均人数×12)×100%。

嘉兴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以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的数据为准。

3.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4.企业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就业登记。

三、资金补贴与使用

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申请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年末基金滚存结余支付能力不足36个月时,补贴比例下调至30%),所需资金从市本级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企业同时符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可选择享受其中一项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实施程序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每年3月31日前向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所在的区人力社保局申请上一年度的稳岗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年度企业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凭证复印件;

4.社会保险费结算信息表;

5.自然减员职工(终止劳动关系、退休、死亡、入伍、升学等)和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名单及相关证明;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稳岗补贴,其中,2014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2015年11月30日前提出申请。

(二)区级审核。区人力社保局每年对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的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其中企业职工人数要与就业登记人数和社会保险费结算信息表中的职工人数进行比对,减员人数要与办理失业登记人数进行比对,失业保险缴费额要与信息系统数据进行比对,并于每年的5月31日前审核完毕(对2014年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16年1月31日前审核完毕)。

(三)对外公示区人力社保局将拟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名单、补贴金额等相关信息在当地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区人力社保局于6月15日前向市人力社保局报送稳岗补贴资金的申请,并提供《嘉兴市本级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审定表》(附件3)的纸质材料和电子表格(对2014年符合条件的企业稳岗补贴资金申请于2016年2月15日前报送)。

(四)市级核拨。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上报的稳岗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进行核准确认,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向各区下达补贴指标。市财政局于下达指标10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资金划拨至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至企业账户(对2014年的稳岗补贴于2016年3月31日前拨付到位)。

申报企业收到补贴资金后,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使用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政策,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惠企政策的宣传工作,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认真做好企业申报材料的编号、登记、审核和归档工作。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精心组织落实,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稳岗补贴政策的有效落实。

(二)加强基金管理。将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市本级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续。支出稳岗补贴资金时,在“其他费用支出”中增设“稳定岗位补贴”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三)加强动态监管。各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用工动态监测范围,及时跟踪企业用工变动和岗位变化情况,评估稳岗补贴政策效果。企业用工动态监测经费纳入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预算。

(四)加强资金的使用监督。企业类型由企业自行在《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中进行勾选。一户企业如同时涉及一项以上结构调整情况的,只按照其中一项填写。享受企业应及时向所属区人力社保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各区要切实做好数据汇总工作,于每季度首月的5日前上报本区享受企业的《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及使用情况表》(附件2)。

(五)建立职工安置情况报告制度。要将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所涉及的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措施,主动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扶持失业人员以创业带动就业。稳妥做好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工作,解除分流职工的后顾之忧。

各区对政策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报告。

各县(市)要根据省、市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实施办法,确保稳岗补贴政策的落实。

附件:1. 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

      2. 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及使用情况表

      3. 嘉兴市本级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审定表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