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工作职责和监察事项
发布日期: 2015-15-07-24- 13:00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次数: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和监察事项:

一、工作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二、监察事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