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5-07-24- 10:55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次数:

嘉政办发〔200314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关于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若干意见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问题,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若干意见。

  一、建筑业企业要对整个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劳动用工工资支付负全责;项目经理受企业法人代表委派,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二、建筑业企业在嘉兴从事施工建设实行欠薪保证金制度。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预付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保证金,并在签订承包合同后10日内到建筑业管理部门办妥预付欠薪保证金手续。土建工程、市政工程保证金分别为工程总金额的2%1%,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欠薪保证金用于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工资拖欠问题,经劳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实属非建筑职工责任,协调后仍不及时支付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建筑业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在保证金中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拒不支付的,依法处罚。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和项目经理作出不良行为记录。

  四、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企业可在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后,持《建筑工程劳动工资支付备案表》向建筑业管理部门提出收回欠薪保证金的申请,经核实该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未发生拖欠工资投诉的,凭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施工单位出具的保证证明书,由建筑业管理部门退还保证金及其利息。

  五、发包方与承包方未按合同规定与建设工程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方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责成发包方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属发包方责任造成拖欠劳动者工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又未妥善处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新建工程的施工许可手续。

  六、对违反《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建筑业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各县(市、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建筑业管理处负责由其登记管理的建筑企业欠薪保证金的有关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 市建设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