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5-07-24- 12:51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次数:

嘉人社〔201397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于今年7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人力社保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6号)和省人力社保厅关于部署开展规范劳务派遣专项检查行动的要求,现就我市开展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部、厅文件精神,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掌握全市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和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基本情况;依法清理整顿劳务派遣单位,取缔不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劳务派遣机构;规范指导劳务派遣和用工行为,纠正和查处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行为;积极探索建立劳务派遣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形成合法有序的劳务派遣市场新秩序,实现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用工单位依法合理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目标。

二、对象及内容

这次专项行动的对象是我市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和各类接收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

主要检查内容为:

1、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情况,如注册资本、固定场所、设施条件、是否具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管理制度等;

2、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及比例,派遣岗位、派遣岗位性质、派遣期限等;

3、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情况。包括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情况、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支付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

4、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情况。包括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岗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落实同工同酬情况以及是否收取被派遣劳动者押金、是否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派遣劳动者等;

5、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是否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是否将劳务派遣协议有关内容告知劳动者;

6、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自行设立劳务派遣机构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行为;

7、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进行劳务派遣用工备案情况;

8、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将直接用工转为劳务派遣用工情况,以及通过“假外包,真派遣”等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9、被派遣劳动者去向及用工单位使用异地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三、步骤和工作重点

按照依法规范管理与加强指导服务相结合、解决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切实有力的工作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本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51日—525日)。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体制的优势,通过采取座谈、培训等方式认真贯彻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指导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对照新修订劳动合同法进行自查自纠,并如实填报自查报告书;在自查自纠基础上,按属地原则开展全面检查,准确掌握辖区内劳务派遣单位基本情况及遵守法律情况,包括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及时填报劳务派遣有关情况统计表。

(二)核查指导阶段(526日—630日)。各地要对前阶段调查摸底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查找劳务派遣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依法引导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主动纠正不规范用工行为,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做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实施过渡期间的各项工作。对新修订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开展的劳务派遣业务,允许企业履行到合同(协议)期满为止,并按照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精神积极做好引导工作,确保用工局面的稳定,实现平稳过渡;对涉及劳务派遣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两年、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克扣劳动报酬、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以及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押金、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做出改正指令实施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行政许可问题,以及用工单位的“三性”岗位用工、同工同酬等问题,要逐一登记,并出具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

(三)清理整顿阶段(71日—725日)。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各地要根据检查核实、登记情况,依法对劳务派遣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依法取缔不具备法定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特别要整顿用人单位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行为。各地对检查中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检查对象拒绝改正的要坚决予以处罚;按新规定无法达到法定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要移送工商部门予以取缔;对用工单位涉及的非“三性”用工、违反同工同酬规定等违法行为,要责令列出整改计划。清理整顿完成后,各地要按省统一格式,建立劳务派遣单位监管档案,统一输入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切实做到档案全、情况明、信息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行动方案,制定具体措施,抽调精干人员,全面落实目标任务。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注意研究解决新问题,及时掌握工作新动态,确保专项检查有序进行。

(二)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走访、培训、咨询服务等各种形式,做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的宣传贯彻,进一步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工作协调。积极争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等单位的支持,定期通报交流信息,强化协调配合,共同检查监管。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建立跨地区执法监管协作机制,切实维护跨地区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制度建设。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在专项检查过程中,逐步探索建立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备案制度、单位法定义务情况报告制度、相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长效机制,实现对劳务派遣的全面动态监管,推进劳务派遣用工规范有序发展。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做好本次专项行动情况总结和相关数据材料报送工作,有关统计表和报送时间、内容要求将另行通知。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6号)()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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