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28 00:00     浏览次数:

嘉人社〔2014181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分局: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1461号)精神,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421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481日起调整符合条件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人员,下同)的失业保险金、生育补助待遇标准: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每人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调整到1103元。

农民合同制职工单位参保个人不参保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0%确定。

二、调整生育补助标准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仍处于失业状态,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一次性领取的生育补助标准调整到3309元。

三、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现有政策执行。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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