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社会保险等部分事项管理权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28 15:58     浏览次数:

嘉人社〔2014216

南湖区、秀洲区人力社保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人力社保局,局相关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市、区社会保险等管理体制,推进市本级人力社保事业的发展,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部分事项管理权限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63号)精神,现就调整市、区社会保险等部分社会事务管理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区社会保险管理权限

(一)调整事项内容

对社会保险等社会事务(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本级范围内统一制订政策、统筹基金筹措、分级负责管理的体制。

(二)市、区管理权限划分

1.市人力社保局主要管理职责:负责上级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结合嘉兴实际提出贯彻意见;拟订社会保险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及资金筹措;按规定做好市级社会保险有关审批审核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咨询等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区社会保险的业务指导和考核。

2.区人力社保局主要管理职责:负责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咨询,做好信访接待;负责参保扩面的宣传发动,全民参保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措;按规定做好区级社会保险有关审批审核事项;负责承办市局交办的社会保险有关工作;负责向市人力社保局报告社会保险管理有关工作;配合做好社保基金监督检查相关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指导镇(街道)做好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二、调整失业保险金管理权限

(一)调整事项内容

将市本级失业保险金的登记、发放工作下放各区管理,待遇审核由市本级统筹。

(二)市、区管理权限划分

1.市人力社保局主要管理职责:拟定市级失业保险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使用、费率调整并组织实施;负责失业保险待遇项目的计发办法、给付标准、待遇审批和基金管理等工作;负责开展失业保险调查、统计、分析,失业保险政策宣传、咨询、信访接待处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做好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及财务、统计工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负责对区失业保险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2.区人力社保局主要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内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登记、初审、复审、发放及证件核发(补办)管理等工作,配合做好失业保险的审计工作;负责辖区内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汇总及上报审批工作;负责辖区内异地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及失业保险关系转迁等工作;负责开展失业保险扩覆、政策的宣传、咨询、信访接待处理工作;做好相关财务、统计工作;负责开展辖区内失业动态监测工作;负责辖区内的就业登记工作;负责辖区内失业人员档案的接收、登记、查阅、管理和移交工作;负责失业保险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失业保险业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负责承办市局交办的失业保险有关工作。

(三)市本级失业保险待遇业务经办范围

市本级失业人员按照户籍所在区办理,外来劳动力按照离职前用工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居住(暂住)证发放所在区办理。

三、调整市、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事项管理职能

(一)工伤认定调整事项内容

将原委托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承担的工伤认定事项管理权限调整为直接下放管理。各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工伤认定事项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二)工伤认定市、区管理权限划分

1.市人力社保局主要管理职责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工伤保险(工伤认定)的法律、法规;拟定市级工伤保险(工伤认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组织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负责市级工伤认定事项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考核工作;负责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宣传、咨询和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市属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按规定受理区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复议。

2.区人力社保局主要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内工伤保险相关政策的贯彻实施;负责辖区内工伤保险(工伤认定)的宣传、咨询和信访接待工作;承担工伤认定行政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组织开展工伤事故的调查、取证,依法作出工伤认定;负责开展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工伤管理及工伤预防工作;负责本行政主体作出工作认定的行政复方答辩和行政诉讼应讼工作。

(三)工伤认定经办管理范围

1.中央、省级机关驻嘉单位、市级机关驻外机构,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的,其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管理。

2.市本级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按行政区划和管辖原则分别由市、区两级人力社保局负责管理。除市属机关、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外,其余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的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管理。

3.外埠进入嘉兴市本级的用人单位,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除有证据证明其已在外埠参加工伤保险的外,应当由登记注册地的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工伤认定,其余由事故发生地的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管理。

4.嘉兴港区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并在市本级参保的,其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管理。

5.各区人力社保局就工伤认定管辖权有争议或管辖权不明确的,由市人力社保局指定管辖。

(四)由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承担部分劳动能力鉴定服务工作,具体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明确。

四、管理权限调整实施时间

上述调整后的管理权限从201511日起实施。其中:

1.201511日起,失业保险相关经办管理事项由各区负责受理;201511日仍处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人员,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与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移交手续。新增失业人员的档案由所属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接收保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档案在市人力社保局(市就业管理服务局)保管的,由所属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档案商调单,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后,由所属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接收保管。

2.201511日起,工伤认定事项由各区负责受理,各区工伤认定行政主体变更为区人力社保局,启用各自的工伤认定专用章,原“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13)从201531日起停止使用,上交市人力社保局封存。201511日前受理的工伤认定事项,仍按原管理体制办理。

五、其他事项

(一)各区要按照管理权限调整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和经办机构负责人、经办人,有条件的要设立办事大厅(窗口),并将经办事项逐步向镇(街道)人力社保工作平台延伸,方便基层群众办事。要加强规范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操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同时要积极推进“阳光人社”工作,实行行政管理事项信息公开,编制业务流程图,优化管理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二)局相关处室(单位)要加强对区级的业务指导,制定管理权限调整事项的操作细则,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做好相关业务信息系统的衔接,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管理权限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放权事项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权限调整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其中失业保险金管理实行统计报告制度,区人力社保局按月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工伤认定管理实行备案制度,区人力社保局按报送工伤认定情况。市局将根据实际,组织开展管理权限调整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