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28 15:51     浏览次数:

嘉政办发〔201218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1225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建设创业型城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现就嘉兴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国家有准入条件、标准的行业和领域要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并根据行业特点,适当降低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放宽出资限额,创业者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一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外);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在两年内分期到位;申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按投资者申请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本市户籍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持证残疾人、复退军人、被征地人员、“两分两换”人员(以下简称“扶持人员”),以及取得国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外),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11日至201312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税收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12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三)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人员”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贷款人提出展期申请的,贷款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1次。其中,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就业困难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万元,其他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扶持人员”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按《嘉兴市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嘉兴银发〔200927号)规定,由当地财政给予贴息。

(四)设立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基金。鼓励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市本级设立大学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基金,专项用于市本级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并组织大学生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贷款。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另行制订。

(五)实行创业场地补助政策。“扶持人员”在“嘉兴市创业基地”租用场地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且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的,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确认,由当地财政给予创业场地补助。补助标准为三年场地租金的10%,补助总额不超过每户3000元,并按年发放补助。高校毕业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经当地科技部门认定,可进入科技园孵化创业,在创业用房、科技项目申报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并由当地财政给予创业场地补助。

(六)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扶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且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全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按嘉政发〔200934号文件执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二、落实培训政策,提高创业能力

(七)完善创业培训政策。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应届毕业在校生)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指导培训或创业骨干培训(SIYB培训),培训合格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创业指导培训补贴或创业骨干培训补贴。创业指导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创业骨干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2000元。

(八)鼓励创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和已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经考核鉴定合格的,给予享受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每人180元。

三、加强政策引导,鼓励自主创业

(九)鼓励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登记失业人员、本地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原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再就业补贴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创业带动就业比例在15以上且带动本地户籍人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创业者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科技、创意、文化等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创业的,如其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超过企业人数的30%,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十一)鼓励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被评为市级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的创业项目,按《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的若干意见》(嘉委〔200935号)规定给予一次性启动资金补助。

四、培育创业典型,强化示范带动

(十二)培育创业典型。对创业项目成功率高、生命周期长、带动就业能力强、经济效益增幅大的创业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被评为“嘉兴市创业典型”的,由当地财政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三)加快创业基地建设。经市级相关部门认定,获得“嘉兴市创业基地”称号的创业基地,由当地财政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基地建设补助。经人力社保部门批准设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由当地财政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四)鼓励开发公益性岗位。发挥创业基地在创业带动就业中的示范作用。经认定的“嘉兴市创业基地”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五、健全服务体系,改善创业服务

(十五)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为创业者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十六)构建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大力开展创业型镇(街道)创建活动,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开展创业指导服务,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责任。经市级相关部门考评认定,获得“嘉兴市创业型镇(街道)”称号的镇(街道),由当地财政给予2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七)加强创业指导服务队伍建设。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指导专家队伍,搭建公共创业服务网络,为各类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培训指导、开业帮助、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创业指导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

(十八)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多形式开展创业宣传活动,通过举办项目展示、政策咨询、典型宣传、专题研讨等活动,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对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一定的奖励。创业宣传和奖励资金由当地财政予以保障。

六、附则

(十九)本意见中涉及的政策享受对象,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二十)本意见中涉及的各项创业补助、奖励资金支出,由各资金使用部门、单位会同财政部门制订相应的操作办法。涉及市本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出的,按《嘉兴市本级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嘉财社〔2011563号)执行。

(二十一)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意见适用于嘉兴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意见所涉及的创业扶持政策如与其他财政补助政策有重复的,按从高原则,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