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6-16-07-05- 00:00     信息来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浏览次数:

 

为了切实规范和加强对支队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的种类

1、行政印章1枚,名称为“嘉兴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2、业务印章1枚,名称为“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专用章”。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1、行政印章:(1)由嘉兴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函件、业务办理资料,业务报表等,需证明的各类材料等;(2)其它需加盖行政印章的材料。

2、业务印章:(1)书面审查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2)各类组织和社会团体需要出具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3)其他需加盖业务印章的材料。

三、印章的使用要求

1、凡在支队文件、材料上加盖印章的,必须由支队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2、印章禁止带出本支队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支队长同意,后方可带出。印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3、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4、支队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

5、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印章的,由印章使用人说明事由,并向支队长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印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6、负责管理印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 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印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

7、规范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四、印章的保管

1、印章由支队办公室(钱坤同志)负责管理,按程序使用。

2、保管人须对印章安全负责,印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3、保管人需负责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4、印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

 

附件:嘉兴市劳动保障监察 支队印章使用审批表

嘉兴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201654


附件

嘉兴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印章使用审批表

            

印章名称

 

用印事由

 

经办人

 

支队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