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规范和加强对支队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的种类
1、行政印章1枚,名称为“嘉兴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2、业务印章1枚,名称为“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专用章”。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1、行政印章:(1)由嘉兴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函件、业务办理资料,业务报表等,需证明的各类材料等;(2)其它需加盖行政印章的材料。
2、业务印章:(1)书面审查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2)各类组织和社会团体需要出具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3)其他需加盖业务印章的材料。
三、印章的使用要求
1、凡在支队文件、材料上加盖印章的,必须由支队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2、印章禁止带出本支队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支队长同意,后方可带出。印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3、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4、支队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
5、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印章的,由印章使用人说明事由,并向支队长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印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6、负责管理印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 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印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
7、规范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四、印章的保管
1、印章由支队办公室(钱坤同志)负责管理,按程序使用。
2、保管人须对印章安全负责,印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3、保管人需负责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4、印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
附件:嘉兴市劳动保障监察 支队印章使用审批表
嘉兴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2016年5月4日
附件
嘉兴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印章使用审批表
年 月 日
印章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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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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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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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队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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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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