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市劳动保障失信“黑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7-04-13- 00:00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嘉兴市劳动保障失信“黑名单”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黑名单”制度建设与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及时报送失信信息,加强对“黑名单”的查询应用,严格按规定落实惩戒措施。对未按本制度要求落实相关工作任务的,将报送信用嘉兴建设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对未应用失信黑名单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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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劳动保障失信“黑名单”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管理,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1)、《关于印发嘉兴市失信黑名单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嘉发改〔20153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劳动保障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是指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被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列入失信名单,实行联合惩戒的用人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列入“黑名单”:

1.拒不执行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指令的;

2.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

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4.因不配合处置或处置不力,造成1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民转刑事件、个人极端事件及其他重大社会治安事件和舆情事件的;

5.采取非法手段讨薪,鼓动和组织群体性事件,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被公安部门治安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6.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拒不垫付的;

7.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拒不履行的;

8.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已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仍不向劳动者支付的;

9.用人单位拒不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或参加书面审查时存在瞒报、伪造、篡改书面材料,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或拒不接受询问,或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或打击报复监察员、证人、举报人员的;

10.用人单位故意销毁账目、名册等相关材料,转移财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的;

11.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形。

第四条 “黑名单” 制度按下列程序进行:

1.信息采集。对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同时涉及几种情形的,按事件严重程度,以程度最重为准),由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社保部门于查实或作出相关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人力社保局(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公布。“黑名单”由市人力社保局通过市信用中心、新闻媒体、门户网站以及相关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布。

3.信用修复。用人单位积极整改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可填写《嘉兴市劳动保障信用修复申请表》向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人力社保部门经过核查认为用人单位已经整改到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可以决定允许信用修复,并将嘉兴市劳动保障信用修复申请表》报送市人力社保局,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报市信用中心删除相关失信信息;用人单位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整改不到位的,或失信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不允许信用修复。

4.信用时效。“黑名单”记录的有效期限以市信用中心或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定,但企业失信信息记录时效不低于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三年;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自然人失信信息记录时效不低于自失信行为认定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五年。

第五条 对纳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1.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并提高监督检查的频次;

2.撤销系统内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3.取消优惠政策;

4.限制政府扶持性资金安排;

5.提高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额度;

6.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7.纳入市信用中心 “黑名单”数据库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先评优、财政性资金补助以及通报慎用等方面予以联合惩戒

8.提倡和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信用交易或其他活动过程中,查询“黑名单”数据库,以降低信用风险。

9.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全市劳动保障“黑名单”的归集、整合、报送和发布等日常管理工作,为实施联合惩戒提供所需的信息;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黑名单”的建设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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