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嘉兴市水利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领域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
分账管理工作的意见
嘉人社〔2019〕2号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
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分账制”管理),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是国务院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一项重大制度设计。经过一年多以来的实践,我市各地、各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政策措施,推进制度落实,在防范企业欠薪,维护民工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落实“分账制”管理,统一经办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减轻企业负担,确保账户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用比例
1.新建项目可以根据行业、项目特点,经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协商,按本文件人工费用比例表的分类标准(具体见附件),科学合理地确定具体项目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用比例,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已实施了“分账制”管理的项目,按原标准执行。
二、关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2.嘉兴市辖区内的各银行机构,能够落实农民工工资“一人一卡”(即农民工能够提供我市范围内各类银行卡有效卡号的,开户银行不得另行要求其新办银行卡)制度,具备银行卡跨行批量支付能力可以成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鼓励开户银行免收跨行批量手续费。
3.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除应向开户银行提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人民银行规定开立专用账户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外,还应配合银行的辅助审查工作,提供相关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责任协议等材料。鼓励承办银行采取主动上门方式为企业提供方便高效的开户服务。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后应按隶属关系,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人力社保和建设、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开户银行应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账户应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办理其他对公转账付款,不得取现以及开通企业网银等非柜面业务,开户银行对账户资金履行约定管理职责。
三、进一步提升银行服务水平和效率
5.鼓励有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银行机构试点开展“同城办理”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双方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标准与流程,明确各方责任,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加强对各建设项目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试点方案实施前应向当地人民银行、防欠办书面报备并取得同意。
四、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多方监管责任
6.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开户银行须根据“分账制”管理工作的要求,签订三方或多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并严格按协议要求执行。
7.开户银行存在未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违规办理农民工工资发放业务、不支持农民工工资跨行存取、强制要求农民工办理银行卡、无故延迟农民工工资入账以及专户监管不力造成账户资金被挪用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当地人民银行根据违规情形,采取暂停相关银行机构3至6个月农民工工资专户账户开立、取消作为建设领域银行卡跨行批量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承办银行资格,且三年内不得进入该领域等监管措施,并追究其相关行政责任。
8.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划拨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落实实名制管理、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将纳入企业信用 “黑名单”,由有关部门在新项目开工建设、招投标、开工许可、履约担保、信用评价、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实行联合惩戒。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将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用比例表》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嘉兴市水利局
2019年1月3日
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用比例表
行业 类别 |
项目类别 |
人工费用比例% |
备注 |
建设 项目 |
市政道路 |
10 |
具体工程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但上下浮动超过2%时,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审定。 |
市政桥梁 |
15 | ||
公共建筑工业厂房 |
20 | ||
商品住宅 |
25 | ||
交通 项目 |
路面或以路面为主的 |
10 |
合同价在400万元以下或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在项目开工前收建设单位一次性将人工费用划入专用账户 |
综合路基、路面、结构物工程的 |
15 | ||
结构物或结构物为主的 |
20 | ||
绿化工程 |
25 | ||
水利 项目 |
河道综合整治等工程 |
5 |
项目业主可根据每个项目实际情况事先测算人工费用比例,在招投标前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海塘、堤防护岸、农田水利等工程 |
10 | ||
闸、泵等 结构性工程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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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浙江省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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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
2019年1月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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