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公告
嘉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现有以下用人单位,因联系未果、邮递方式送达被退回,故现将鉴定结论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序号 | 单位名称 | 工伤职工 | 工伤认定编号 | 鉴定 结论 | 日期 |
1 | 浙江秀州建设有限公司 | 梁便付 | 秀人社工伤认定简[2021]0240号 | 拾级 | 2021年06月04日 |
2 | 嘉兴市天烨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 张号子 | 南人社工伤认定[2017]1211号 | 捌级 | 2021年05月19日 |
单位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嘉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1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