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16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劳动关系处


    关于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嘉人社〔2012163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社部第17 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1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组织,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的重要基础。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规定》为依据,坚持 “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按照抓点带面、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基本思路,在摸清辖区内企业的类型、规模和特点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有利于职工健康发展、有利于调解组织职能发挥、有利于劳动纠纷及时化解的原则深入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推动用人单位建立“有组织、有场所、有制度、有预防、有调解、有保障”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预防处理劳动争议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要制定推进本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的工作方案,选择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企业确定若干个企业调解委员会建设示范企业,通过树立典型,抓点带面推动工作的开展。到2012年底,已建立工会组织的规模以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组建率达到80%,到“十二五”期末,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分类指导,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组建。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设有分公司(分店、分厂)、子公司的企业,在其分支机构也应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并可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预防调解工作。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女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并报当地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工会备案。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可以设在企业工会、人力资源部门或党群工作机构等,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调解委员会聘任的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是由本企业中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职工的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成员均为调解员。

    二、建立完善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机制

    明确工作职责,依法开展工作。企业调解委员会是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第一责任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规定》明确赋予了企业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建立工作制度,规范调解工作。一要建立健全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一表”、“一柜”,“一表”即劳动争议调解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个人、集体)、申请方式(口头、书面、电话)、受理时间、受理人,产生劳动争议原由,调解组织的意见,调解经过及结果;“一柜”即档案柜,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要做到案结归档,由专人管理。二要建立健全排查分析、信息报送制度。调解工作人员应深入车间、班组,了解掌握员工工作、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劳动纠纷隐患和苗头,定期收集汇总、综合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不断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有效防止重大劳动纠纷的发生。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向所在镇或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报送工作信息。三要规范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实行分类处理,对当事双方争议不大并自愿协商解决的劳动争议,只需落实调解记录,可以不走调解程序,不制作调解书。对协商解决不了的争议,按照申请、受理登记、开展调解、制作调解书等程序规范处理。四要建立调解员管理、工作考评、业务学习等制度。企业专(兼)职调解员应由调解委员会统一聘任,实行聘任制管理,定期进行考评,组织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业务技能。

    搭建协商平台,建立预防机制。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将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与人文关怀结合起来,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指导企业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如职代会制度、总经理信箱、职工诉求表达热线电话、员工谈话谈心制度、年度满意度调查等,实现“劳资双赢”。完善劳动争议信息员队伍,建立车间、工段和班组等一线负责人为第一知情人、第一反映人、第一协调人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有效排查争议隐患,把矛盾化解在源头、消除在初始状态。调解委员会应当利用企业内部宣传刊物或墙报、网站、企业QQ群等宣传教育阵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引导职工遵纪守法和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研究制定,主动参与协调处理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执行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矛盾纠纷。

    三、加强对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指导服务

    加强调裁衔接。各县(市、区)调解仲裁机构与辖区内企业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制度,加强对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沟通和交流。积极推行“流动庭”办案,广泛吸收、聘用优秀的企业调解员参与“流动庭”工作。对于已建立调解委员会的企业职工直接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可根据实际案情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当事人到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同时加强案件调解过程中的进度督导等跟踪服务。认真落实调解协议审查确认制度,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应当事人的申请,仲裁机构及时出具仲裁调解书。企业调解委员会要经常向所在地调解仲裁机构通报情况,协商解决劳动争议问题,建立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报告制度、重大矛盾纠纷或隐患报告制度。发生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或者争议苗头,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与当地调解仲裁机构取得联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加强培训指导。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要积极指导企业调整充实调解员队伍,选用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作风品德好、热心公益事业的同志,尤其是年轻同志担任调解员,从源头上提高企业调解员的素质。通过集中轮训、工作例会、经验交流、上门服务、编发资料、电话热线咨询等途径,分层次、多形式、有重点地对企业调解员进行政策法规培训和调解业务知识的培训指导,着重讲授工资工时、合同解除终止、工伤等易发多发争议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不断提高调解工作能力。

    开展检查评选。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将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建立和开展工作情况列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评价体系、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基层劳动保障年度工作考核等的重要内容,推动企业调解委员会工作的开展。要定期对辖区内企业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和队伍建设以及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指导检查,每半年总结分析一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情况。要注意及时总结经验,选树典型,评选表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市人力社保局将每两年开展一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先进评选活动,对贯彻《规定》成效显著的单位以及个人进行表彰。

    四、积极推动企业劳动争议社会化调解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不断创新工作机制,主动加强与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人民调解、司法综治等部门(单位)的协作,积极调动社会各种资源,按照信息共用、平台共建、工作共抓、成果共享的原则,推进形成社会化劳动争议调解新格局。要会同工会,依托行业协会、地区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积极指导推进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重点指导产业集聚行业和块状经济地区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建立健全由人力社保部门和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等组织共同参与的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指导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联合培训、检查和考核评选等活动,切实增强企业自主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要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依托县、镇两级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平台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积极推进人力社保部门主导,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协商调解机制的建立,及时妥善化解重大集体劳动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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