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风建设制度
发布日期: 2015-15-07-24- 12:57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次数: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作风建设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49号)和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关于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作风教育行动的通知》(浙人社监总〔201314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作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支队全体工作人员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努力提高思想觉悟,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争创一流工作业绩,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二、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能。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加强自身素质建设,工作中杜绝“蛮”、“拖”、“懒”、“散”等不良作风;

四、严格落实“AB岗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确保事事有答复、件件有着落;

五、不准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或刁难服务对象;

六、坚守工作纪律,维护办公秩序,做到仪表端庄、举止庄重,在举报投诉接待室值班和外出主动监察、巡查和办案期间,须穿着统一配备的工作服装;

七、严禁上班时间上网闲聊、炒股、玩游戏、看电影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八、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九、禁止工作用餐饮酒,除上级规定外,公务活动期间,工作用餐一律不得饮酒和含酒精的饮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