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限时办结制度
发布日期: 2015-15-07-24- 12:58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次数:

 

一、为提高查办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制度。

二、 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一经明确办案人员,批准立案,承办人员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案情查明后,写出包括处理(罚)建议的正式调查报告,与案卷一并报支队审批。在定案后,按要求依照法定程序进一步处理。

三、 一般劳动监察案件应在立案后60个工作日办结,如案情复杂或有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可经局负责人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一般延长期不得超过30工作日。

四、 对上级交办有明确期限要求的,要如期办结,及时上报;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办结的,要在上级要求期限以前,向交办单位汇报情况,经交办机关批准后,可延长办案期限。

五、 劳动监察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在签发之日后七日内,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