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建立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应急处置办法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5-07-24- 10:55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次数:

嘉政发[2003]9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建立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应急处置办法的意

见》已经五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建立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

应急处置办法的意见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

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建立解决企业拖

欠职工工资问题应急处置办法的意见。

    一、为妥善处理企业(建筑业企业的欠薪处理办法另定)

付职工工资而逾期未付,引起劳资纠纷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后,企业仍无力支付,通过建立清理欠薪专项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形成应急处置办法。

    二、市、各县(市、区)和嘉兴经济开发区分别设立周转金。

市级周转金由市财政筹集200万元,并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市级周转金主要用于市属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垫付和区级周转金的风险补偿。

    三、设立市级周转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周转金管委会)

负责市级周转金管理工作。周转金管委会由市计委、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信访局、市

总工会、市工商联和市中级法院等单位组成。周转金管委会下设

办公室,具体负责市级周转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

动保障局。

    四、市属企业发生重大欠薪纠纷,经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后企业仍不清薪,如果不及时处理可能会引发过激情况,且企业

有支付能力或清偿时有偿付能力的,经周转金管委会确认需垫付

的,由周转金垫付。

    五、市属企业发生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

据职工举报或信访投诉,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劳动监察职能及时处

置;或考引导职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应及时受理,并作出裁决。人民法院应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判令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对于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依法先予执行;对于已经过劳动仲裁、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优先办理。

    因企业停工、停产或由于重大欠薪纠纷发生业主逃逸事件,

以上处置手段出现“中止执行”的条件,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周转金管委会的确认意见,从周转金中垫付部分所欠工资,并与欠薪职工签订相关协议,办妥有关追偿手续。

    六、周转金的垫付标准最高不超过我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

标准,垫付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七、垫付的周转金应及时收回。对欠薪强制执行的企业,由

人民法院按执行结果归还垫付的周转金。对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后,收回的资金归还垫付的周转金。对破产企业,由人民法院作为“第一顺序"予以清偿、归还垫付的周转金。企业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全部或部分偿还垫付周转金的,由周转金管委会按审计清算报告或人民法院的书面裁定等予以确认。

    八、秀城区、秀洲区和嘉兴经济开发区设立的周转金在垫付

所属企业欠薪发生风险后,由区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周转金

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周转金管委会审定,由市级周转金补偿损失

额的30%。

    九、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送法上门、以

案释法等方法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宣传活动,使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都能。了解工资支付管理有关规定;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办事,对于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应按《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坚决予以处罚;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基础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

    十、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增强法制意识。对无故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经劳动保障

部门责令改正后仍不到位的,工商部门可对该企业暂缓通过年检;对无故拖欠职工工资造成恶性事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提请,工商部门可对该企业采取不予通过年检的措施,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十一、各级政府要将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作为一项重

要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抓好。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层

层落实,保证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违法行为发生地管

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清薪”检查活动。

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处置,并按

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县(市、区)政府和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领导要分头联系乡(镇、街道)和部门,一级抓一级,共同做好督促指导工作。

    十二、各县(市、区)和嘉兴经济开发区应根据本意见制定

本区域的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031231日前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