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人社〔2013〕190号
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按照统筹、效能、便民的原则,结合我市用工现状,现就市本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明确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二)在市本级区域内的省部属(含部队系统)单位、在禾金融机构和市属国有投资公司(含全资、控股的承资企业)及本通知附件所列用人单位,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
责实施。其他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划分管辖范围。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用工行为发生地不一致的,由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非本地用人单位在禾设有办事机构(注册)的,由办事机构(注册地)所在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非本地用人单位在禾未注册的,由用工行为发生地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三)建筑施工(含装修装饰)、交通施工、水利施工等建设项目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根据项目审批权限确定管辖范围。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由区级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施工项目,由用工行为发生地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四)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有争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
(五)市本级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划分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市人力社保局管辖用人单位名单(略)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