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人社〔2014〕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人力社保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公安分局、人力社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的移送和查处工作,促进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有力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40号)、《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办法>的通知》(嘉委办发〔2014〕48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嘉兴市公安局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9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查处和移送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查处移送过程中的工作职责、程序,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人力社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各司其职,依法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各职能部门明确内部牵头单位,人力社保部门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为治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为侦查监督部门,人民法院为刑事审判部门。
第三条 人力社保部门责令行为人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时,应当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书面文书形式作出。
第四条 人力社保部门在调查拖欠工资的投诉时,行为人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行为人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拖欠工资的,人力社保部门可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劳动者提供的材料认定事实,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
第五条 行为人常用通讯设备处于关机、无应答或无短信回复,且未按人力社保部门送交其同住成年家属或者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张贴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要求3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的,可以认定行为人为逃匿。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因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无法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接受处理的除外。
第六条 行为人逃匿的,人力社保部门向用人单位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期限应为下达之日起3日内。
第七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八条 行为人具有现金资产、各类应收账款,以及设备、存货、原材料等可变现资产足以支付所欠劳动报酬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后,应当认定为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通报后,应当提前介入调查处理。
(一)涉案人员较多的;
(二)涉嫌跨区域犯罪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如集体上访、堵路、跳楼等);
(四)行为人故意销毁账目、名册等相关资料,转移财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的;
(五)其他情形需要介入调查处理的。
第十条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人力社保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十一条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八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 行为人在人力社保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有能力支付却仅部分履行了责令限期支付指令,剩余的欠薪数额仍符合“数额较大”标准的,人力社保部门仍应按照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处理,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发生欠薪,人力社保部门应当责令支付的对象为该单位,并写明实际投资人或主要负责人;没有字号的,责令支付的对象为实际投资人或主要负责人,有多个实际投资人的,应当同时列明。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社保部门应将责令支付文书送达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并将责令支付文书的内容告知该自然人。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已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仍不向劳动者支付的,人力社保部门应在责令支付文书中责令发包方监督该自然人向劳动者支付。
第十五条 行为人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以逃匿方式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且实际控制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人力社保部门在查处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应当及时办理案件移送手续。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应当在批准后24小时内,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连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一并移交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人力社保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予以受理,按照《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 号)等文件要求,认真审核人力社保部门移交的证据材料,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受理后 24 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社保部门。
第十八条 人力社保部门对案情疑难、复杂、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协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回复意见。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人力社保部门协助处理的,人力社保门应当予以积极协助。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人力社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并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社保部门。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并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第二十条 人力社保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后3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履行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职责。对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各类劳动报酬纠纷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对审理的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结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原移送案件的人力社保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的联系机制,明确责任处室,落实专职联络员,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联席协商会议,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及时解决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等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样本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
附件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人社案移字[ ] 号
公安局:
一案,经查, 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规定。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现将有关材料移送你局,请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侦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我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案卷 册 页
其他文书和证据:
(人力社保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回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今收到你单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人社案移字[ ] 号) 案件。
收到案卷 册 页
其他文书和证据:
接收机关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