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市本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和“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税收政策”认定工作的通知 | ||||||||||||||||||||||||||||||||||||||||||||||||||||||||||||||||||||||||||||||||||||||||||||||||||||||||||||||||||||||||||||||||||||||||||||||||||||||||||||||||||||||||||||||||||||||||||||||||||||||||||||||||||||||||||||||||||||||||||||||||||||||||||||||||||||||||||||||||||||||||||||||||||||||||||||||||||
信息来源:
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
2015-
07-
28
15: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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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人社〔2013〕74号 南湖区、秀洲区人力社保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人力社保局: 为进一步鼓励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2〕183号)精神,现就做好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人员和“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税收政策”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扶持政策人员的审核、认定 (一)人员类别 可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人员是指从事个体经营(除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未享受过相关就业税收扶持政策,并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其中包括: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指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已在户籍所在街道(镇)社区(村)失业登记连续满6个月及以上,且连续6个月无有效劳动合同及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人员:指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已被认定为“零就业家庭”的人员。 3.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低保家庭”人员):指在领取营业执照时为“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人员:指在毕业年度1月起至毕业当年年末,尚未取得高校毕业证书,在校期间创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5.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人员:指已取得高校毕业证书,离校后在毕业年度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审核、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低保家庭”人员需提供:《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表》(附件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本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原件和复印件。“低保家庭”人员另需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人员需提供:《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表》(附件1)、教育部门颁发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人员需提供:《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表》(附件1)、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本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原件和复印件。 (三)审核、认定程序 1.创业人员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持申请材料向创业地所在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 2.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区人力社保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报市人力社保局审定。其中对第1.2.3和5类创业人员重点核查其所创业领域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创业人员是否申请享受过就业税收扶持政策。 3.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市人力社保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援助卡”页加盖“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戳记和经办人员签章。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人员应先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作为申请人当年及后续年度到税务部门申请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凭证。 二、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税收政策的审核、认定 (一)企业实体类别 可享受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税收政策的企业是指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四类企业”)。 企业吸纳的失业人员是指“四类企业”在当年的新增岗位中,吸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再就业优惠证》A证、《低保证》且失业1年以上,且未享受过相关税收扶持政策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审核、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实体须提供的材料: (1)《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审批表》(附件2);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签订的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复印件; (6)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凭据、参保职工缴费花名册; (7)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并注明新增人员); (8)《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附件3); (9)企业吸纳的失业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再就业优惠证》A证或证明材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登记失业人员的《低保证》等;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还需提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证明》。 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还需提供街道的证明材料。 (三)审核、认定程序 1.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持申请材料向企业所在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 2.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区人力社保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报市人力社保局审定。重点核查企业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新招用人员是否领取过《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 3.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市人力社保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援助卡”页上加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戳记和经办人员签章。 《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和企业新招用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作为企业当年及后续年度到税务部门申请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凭证。 三、有关事项 1.根据财税〔2010〕84号等文件规定,符合条件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申请税收优惠政策对象认定的至2013年12月31日止。 2.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创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的信息管理,确保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和人员得到及时认定。 3.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规范认定程序,对违规办理的现象,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 附件:1.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审批表 3.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人员类别:①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②零就业家庭人员;③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④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人员;⑤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人员。 附件2 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审批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类型:①商贸企业;②服务型企业;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④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附件3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 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 企业名称(盖章): 年度:
注:企业申请预核定减免税时,在预定( )中划∨;企业在认定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在实际()中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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