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
信息来源:
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
2015-
07-
28
15:
37
浏览次数:
|
浙人社发〔2013〕114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就业的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健全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免费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必须按规定实行免费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实行免费服务;为其他人群提供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可按《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2〕376号)规定收取费用,从2016年1月1日起实行免费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劳动者转移档案、申请开具档案证明文件等提供方便。 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项目支出包括: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包括人力资源调查、用工监测、失业动态监测、失业预警)、就业政策绩效评估、跨地区人力资源合作、就业服务场所租赁维护修缮、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项目支出确有困难的,经同级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项目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本级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的20%。 对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偿,所需经费可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省级财政对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市、县(市)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能力建设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所需经费从省级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建设。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深入推进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确保2013年实现村级平台全覆盖。加强农村就业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来料加工、农村就业合作社,积极推动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在劳动力素质提升培训、人力资源对接等方面开展合作。加大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力度,深化省级充分就业村创建,开展公益性岗位进村活动,建立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考核制度,确保2013年全省60%以上的行政村至少安置1名以上农村就业困难人员,逐步实现公益性岗位进村基本全覆盖。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考核机制。建立政策绩效定期评估、政策落实追责等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着力提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绩效,重点开展就业政策宣传、就业信息发布、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和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等工作考核。 五、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各地要推广使用“浙江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软件,按照省里要求上传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数据和信息,推动实现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数据联网。数据联网上传所需的金保工程专线(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施点止)和交换区前置服务器由省里统一配置。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