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启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16-16-07-05- 00:00     信息来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启用和退还程序,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安全存储和及时退付,保障建筑业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嘉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嘉建委办﹝2012541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8)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此制度。

   一、退还/启用条件

退还条件 建筑业企业在退出嘉兴市建筑市场且在嘉兴市承揽的所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三个月后,可以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经嘉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审批,报嘉兴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核对,对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没有欠薪投诉的予以退还。

启用条件

1、建筑业企业存在拖欠工资事实且资金周转困难时,可提前申请并经建筑业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共同认定,可以应急启用本企业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启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超过本企业缴存总额的40%

2、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事实确凿但拒不承认或不采取积极措施支付工资时,经建筑业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共同认定,可强制启用该企业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启用后应由该企业在2个月内补足。

二、退还/启用程序

㈠退还程序

1、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应根据市建筑业管理局的要求,向市建筑业管理局提交《嘉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相关材料,市建筑业管理局审核通过后交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进行欠薪情况核实;

2、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收到企业送交的审核材料后,填写《嘉兴市建筑业企业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欠薪情况核查表》(见附件一)发各县(市、区)核查该企业在当地有无在建项目及是否存在欠薪情况(5个工作日内完成)。

3、汇总各县(市、区)反馈意见,填写《嘉兴市建筑业企业申请退还/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审核意见表》(见附件2),出具审核意见后报支队长审批,符合退还条件的交申报企业按规定办理退还手续;不符合退还条件的注明原因退回申报企业。

㈡启用程序

1、申请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应首先向施工项目所在地的建筑业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出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申请并按当地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由施工项目所在地建筑业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审核同意后报市建筑业管理局审批。市建筑业管理局审批通过后交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会签。

2、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收到企业(或经办机构)送交的会签材料后,须逐项核实企业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申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使用额度及比例、欠薪凭证、补足承诺书、农民工工资发放清单、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拨付专用帐户以及当地建管、劳动监察部门和市建管局的审批意见。

3、填写《嘉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启用审核表》

出具审核意见后报支队长审批,符合启用条件的交申请企业(或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启用手续;不符合启用条件的注明原因退回申请企业(或经办机构)。

三、材料备案

建筑业企业申请退还/启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审核结束后,须将相关材料留存建档备查。

四、退还/启用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手续由支队案审监察科负责办理。

 

                       嘉兴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一六年六月二十一

 

 

附件一

嘉兴市建筑业企业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欠薪情况核查表

                        

企业名称(全称)

 

核查内容

核查意见

备注

在辖区内有无在建工程

 

 

是否存在农民工工资问题

 

 

是否同意退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核查单位(公章) :             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

1、按《嘉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对该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核查。

2、请在两个工作日内反馈嘉兴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联系电话:82228838   传真:82228837

附件二

嘉兴市建筑业企业申请退还/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审核意见表

申请类别:退还; 启用

施工企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工程项目

  

 

建管部门核准时间

 

经办科室

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支队长意见

 

 

 

签名:    

                                  年   月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