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及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发布日期: 2020-20-09-25- 09:41     信息来源:市执法队    浏览次数:

 

按照嘉兴市监察委员会、嘉兴市司法局《关于健全和规范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机制的实施意见》(嘉司〔2020〕34号)文件的要求,为更好的引导和促进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努力构建市场主体和政府间“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进一步形成公开、透明、平等和可预期的法制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定了我市人力社保领域涉及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现向社会予以公布。

附件:嘉兴市人力社保局涉及用人单位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20日

 

 


附件:

嘉兴市人力社保局涉及用人单位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处罚主体

1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1、违法行为轻微且属初次违法;2、经责令改正且已经改正;3、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市人力社保局

2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1、违法行为轻微(招用人数2人以内,且属初次违法);2、经责令改正且已经改正;3、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市人力社保局

3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1、违法行为轻微(涉及人员3人以内,且属初次违法);2、经责令改正且已经改正;3、未对当事人造成损害;4、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市人力社保局

4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

1、违法行为轻微且属初次违法的;2、经责令改正且已经改正;3、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市人力社保局

5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1、违法行为轻微;2、经责令改正且已经改正;3、未对当事人造成损害;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市人力社保局

6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1、违法行为轻微且属初次违法的;2、经责令改正且已经改正;3、未对当事人造成损害;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市人力社保局

7

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1、违法行为轻微且属初次违法的;2、经责令改正且已经改正;3、未对当事人造成损害;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市人力社保局

8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行为轻微;2、经责令改正且已经改正;3、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人力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