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2-09-08 09:21    信息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次数:

杭璐东代表:

您在市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老年人就业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由于超出劳动年龄段人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因此在就业、培训、劳动保障等方面无法享受相关政策。此外,根据我国《立法法》之规定,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仅有权对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性规章,因此,要确认超出劳动年龄段人员就业的合法性,应当积极推动国家层面的立法。

近年来,我市制造业部分企业不时出现用工短缺的现象,尤其是受疫情影响,外来务工人员渐渐减少,超龄人员就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缺工问题。为了保护此类人员的相关权益,我市相关职能部门在自身权责范围内,从以下三个方面,尽可能地为其提供服务保障:

一、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全市统一试行大中专学生在实习期间和部分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嘉人社〔2019〕60号),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男性不满65周岁、女性不满60周岁的超龄就业人员,允许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此外,2020年2月10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疫情期间临时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通知》,疫情期间,对于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返聘人员,用人单位可为其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停止时间另行通知。

二、依托矛调中心化解矛盾

超龄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通过基层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对于群体欠薪案件中的部分超龄就业人员的欠薪问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在处理过程中,将一并予以调解。

三、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

在司法层面,上至最高人民法院,下至地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运用法律解释规则、裁判权运行规则,尽可能扩大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就业权益的保障。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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