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46015/2021-00319 发文字号: 嘉人社〔2021〕18号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生成日期: 2021-05-06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公开形式: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在全市实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6-20 13:30    信息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实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96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9〕6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管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

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是指用人单位经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许可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后,申请实施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经批准后,其清单内的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不再需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要求报批的一项制度。

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二、适用对象

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我市范围内,且特殊工时审批行政许可在有效期内的用人单位。

三、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应当经平等协商、提出申请、行政审批、公布清单四个步骤。具体包括:

(一)平等协商

用人单位在向属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前,应当按照《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与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开展集体协商(涉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有被派遣劳动者代表参加集体协商,听取其意见建议),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形成集体合同文本或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专项集体协商协议文本后,方可申请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

集体合同文本或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专项集体协商协议文本的内容应包括:拟列入清单式管理的特殊工时制类型即不定时工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还需明确计算周期)、岗位名称、涉岗职工人数(包括劳务派遣人数)等。

(二)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应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住所地区、县(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申请表》原件一份(附件1);

(2)集体合同文本或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专项集体协商协议文本(附件2、附件3)

(3)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三)行政审批

人力社保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公布清单

用人单位应当将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在本单位公示告知全体职工,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人力社保部门将通过许可的《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目录》(附件4)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每月更新一次。

四、动态管理

(一)清单准入

初次申请执行特殊工时制度或者新增特殊工时岗位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有关规定以及浙江政务服务网中服务指南的要求申报,同时可一并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申请材料。人力社保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并将其列入清单。

(二)清单变更

经批准实施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的用人单位,涉及岗位新增、减少或变更综合工时工作制计算周期的,应当向人力社保部门报备。

1、清单式管理目录内用人单位新增特殊工时岗位的,可直接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申请材料,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准予特殊工时行政许可后一并将其列入岗位清单式管理。

2、清单式管理目录内用人单位减少特殊工时岗位的,应当向原作出行政许可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交岗位减少备案申请(附件5)。

3、清单式管理目录内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变更综合工时工作制计算周期的,可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变更许可申请一次(附件6)。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后相应调整清单内岗位目录内容。

(三)清单退出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互联网+监管”的优势,每年不定期开展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执行情况“双随机”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调整岗位清单。对特殊工时制度执行较差、职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用人单位,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并且不符合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条件的,撤销其行政许可,并将其从清单中退出;企业主体消亡的,应及时将其从清单中退出。人力社保部门官方网站在公布《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目录》的同时,应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员工对用人单位在实施特殊工时制度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对用人单位涉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五、其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在执行特殊工时审批管理过程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前发《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开展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嘉人社〔2019〕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关于在全市实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管理的通知(嘉人社〔2021〕18号).pdf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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