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 |
信息来源:
职业能力建设处
发布时间:
2025-
01-
13
16: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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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职业培训机构管理 1.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县(市、区)属地管理。经开区辖区内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属地由南湖区或秀洲区负责行政审批管理,由经开区负责培训备案等业务管理。 2.常态化开展职业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和星级评定,不合格机构不得开展培训,动态调整并公布职业培训机构名单。 3.职业培训机构领取《办学许可证》获得培训资质后,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培训,或因故间断培训一年以上的,应终止学校的办学许可。职业技能培训以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培训记录为准。 二、加强职业培训过程管理 1.职业培训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跨县(市、区)异地培训的,须报培训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培训项目中学员来自多个县(市、区)的,由培训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统一负责培训备案管理。 2.按照“凡补必进、不进不补”原则,职业技能培训须在省一体化平台进行开班备案并按要求开展培训,培训每天不超过8个课时。培训档案资料存放须完整有序,纸质资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资料保管不少于5年,以备查验。培训档案包括学员登记表、所获证书复印件或记录、培训照片或视频、学员考试资料等,教学档案包括教学大纲(教材)、培训计划(课程)、授课教师名册等。 三、加强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 1.2024年8月1日起,除符合《通知》第六条规定的可按原有政策执行的情形外,嘉兴市级不再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41号)受理各项补贴申领申请,通过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发放培训补贴的按照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培训补贴对象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的证书须由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等技能人才评价机构依规制发;证书制发时间在2024年8月1日及以后,且在省一体化平台没有相关培训记录的,不得领取职业培训补贴;通过技能竞赛制发的证书,不得领取职业培训补贴。 2.各区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在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对执行原政策企业、人员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2025年9月30日前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上报资金清算报告,完成符合原政策条件且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的项目清算工作。逾期未上报项目,补助资金由各区自行负担,不得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3.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发布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并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报备;未制定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县(市、区),按照全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执行。纳入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市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在同类型职业(工种)补贴基准上上浮30%,各县(市、区)最高上浮30%,并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报备。 4.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用人单位(企业)须自主开展培训及评价,确有需要的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个人辅助培训或评价,但不得约定将培训补贴资金按比例分成,并在培训备案时上传合作协议。 5.个人培训补贴受理依次按照申请人申领补贴时的社保缴纳地、户籍所在地、居住证所在地确定。经开区、港区辖区内人员分别由经开区、港区负责受理培训补贴申请。 6.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参照《关于印发<嘉兴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嘉人社〔2019〕133号)执行。 7.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36号)、《关于印发<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18号)等文件执行。 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34号)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24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