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 ||||||||||||||||||||||||||||||||||||||||||||||||||||||||||||||||||||||||||||||||||||||||||||||||||||||||||||||||||||||||||||||||||||||||||||||||
信息来源:
职业能力建设处
发布时间:
2025-
01-
14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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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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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 发展部、财政金融部,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经济发 展部、财政分局,市级有关单位: 现将《嘉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施行。 2023 年 10 月 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创新强市战略,创新高技能 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在技术攻关创新、技能 革新研发、名师带徒传技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嘉兴市委 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新时代嘉兴工匠 培育工程的意见>的通知》(嘉委办发〔2022〕33 号)、《关于 印发<新时代”技能嘉兴“行动方案>的通知》(嘉委人才〔2022〕 8 号)、《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技能嘉兴”行动的十条举措> 的通知》(嘉委人才办〔2023〕6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嘉兴市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嘉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 以下简称市级 工作室),是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共同认定的技能大师工 作室;技能大师是指在本市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 湛、业绩突出、品行端正、富于创新、业内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市级工作室建设坚持长三角城市群重要中心城市战 略定位,围绕智造创新强市建设,根据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行业(领域) 发展需要,依托科技和技能含量较高的大中型企业创建,由我市 具有绝招绝技的技能大师领办,开展技术创新、技能攻关、技能传承和高技能人才培养。 第四条 市级工作室的规范名称为“嘉兴市+领办人姓名+技 能大师工作室”。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报市级工作室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大师:领衔人应是长期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 具有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在职在聘,技艺 精湛、贡献突出、业内认可且在生产实践中起带头作用的技师、 高级技师或具有绝技绝活的高技能人才。领衔人在申请时原则上 应距法定退休年龄 3 年以上。申办的工作室除领衔人外应拥有不 少于 5 人的技术技能人才团队(需为申报单位人员)。 技能大师重点从我市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享受国 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新时代浙江工匠、嘉兴首席工匠、嘉兴巧匠、 嘉兴市首席技师、代表我市在世赛或国赛中获奖选手及指导教 练、非物质遗产传承人、市级及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等符合条件的 优秀高技能人才中产生。 (二)有保障:申办单位拥有相关职业、岗位技能人才梯队; 建立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能 为工作室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 作条件;有明确的工作室管理制度、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 (三)有项目:工作室应有具体明确的工作内容,如技术研发项目、技能攻关项目、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提供社会化服务、 绝技绝活代际传承等,或是参与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和科技计 划项目等。 第六条 已被县级人力社保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 县(行业)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评市级 工作室。 第七条 同一技能大师只能领办一个市级工作室,同一单位 相同职业(工种)只能建立一个市级工作室。 第八条 申报程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发文公布市级 工作室建设工作要求,市级工作室每年申报一次。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单位作为市级工作室的申报单位,按属地或隶属关系将申 报材料报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经部 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力社保局。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申报 材料: (一)《嘉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二)申报报告。包括工作室名称、工作室领办人和工作室 成员情况、工作室基本条件、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工 作室计划目标、所在单位对工作室的支持措施等。 (三)其他材料。包括申办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 工作室领办人和成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以及技能荣誉证书、技术成果证书等复印件,获得的国家专利或 主要创新发明材料;工作室各项配套制度以及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情况说明或照片。 第九条 评审认定。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 现场考察评估和综合评审,提出拟认定市级工作室名单,经公示 无异议后(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授予“嘉兴市技能大师工作 室”称号和铭牌。市级工作室铭牌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制发。 第三章 管理考核 第十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工作室整体工作 的宏观指导、绩效考核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县(市、 区)人力社保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属地(行业)市级工作室的指导管理,定期对市级工作室的 运行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将 市级工作室上年度工作总结、年度运行情况表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二条 所在单位负责市级工作室的日常管理,每年要与 领办人签订目标任务责任书,明确单位给予的支持和工作室的职 责任务,督促按照规章制度及目标任务开展活动、规范运行。每 年将市级工作室年度工作计划和运行成果,按属地或隶属关系报 送县(市、 区)人力社保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建立考核机制,对照市级工作室职责任务、资助 资金使用、配套资金投入、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内容, 组织实施市级工作室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市级工作室每 3 年参加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 不合格、合格和优秀三个等次。不合格的,撤销市级工作室称号; 合格及以上的,继续保留市级工作室称号;优秀等次一般不超过 参评市级工作室总数的 20%。申报新建的工作室,建设期为 3 年, 期满后参加考核。 第十五条 市级工作室将《嘉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考核自评 表》和相关考核材料,按属地或隶属关系报县(市、区)人力社 保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或市级 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初评,并将考核结果及优秀等次工作室考 核表和相关考核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会同财政部 门成立考核组,对各地各部门推荐的优秀市级工作室通过实地检 查和材料评审等方式进行复评,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市级工作室不得随意变更领办人、 申办单位和工 作地址。 市级工作室因领办人退休、离职、重大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因 素,需更换领办人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所需材料及审核流程参 照本办法第二章执行。 市级工作室因领办人到达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返聘或延迟 退休的,应按属地或隶属关系向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或市 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经部门核实后报市人力社 保局备案。 市级工作室所在单位因合并重组、搬迁等原因,需变更工作室所在单位名称或工作地址的,应按属地或隶属关系向县(市、 区)人力社保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材 料,经部门核实后报市人力社保局申请变更。 第十七条 市级工作室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 取消工作室称号;涉及资金的,追回工作室所在资助周期内的全 部补助资金: (一)工作室拒绝接受考核管理的; (二)所在单位被注销或撤销的; (三)领办人因退休、离职、重大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因素不 能继续开展工作以及因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给国家、集 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对培育认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每家 5 万 元开办经费补助,考核优秀的再给予 3 万元奖励。升格为省级、 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按省级、国家级标准给予 1:1 配套支 持。补助资金可用于工作室开展项目研发、技术革新、成果转化、 带徒传艺、技能培训等工作。 第十九条 对认定的市级工作室,优先推荐申报浙江省技能 大师工作室;对市级工作室领办人,优先推荐申报浙江工匠、嘉 兴工匠、市首席技师、高技能人才研修及其他各类人才奖项评选。 第二十条 组建“嘉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联盟” ,常态化开展培训评价、技能研修、专家服务、考察交流、政策宣传等活动, 促进技能大师工作室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一条 市级工作室需要使用市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 基地的,优先予以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市级单位(含市本级、南湖区、秀洲区、经开区)补助奖励资金 由市财政承担,各县(市)及港区单位补助奖励资金由当地财政 承担。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 实际制定各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期间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 1 嘉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考核评估标准 工作室名称 年 月 日
附件 2 嘉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考核汇总表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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