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市工程技术相关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
信息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发布时间:
2025-
02-
11
14: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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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经济发展部,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省(部)属在禾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和我市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嘉兴市工程技术相关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修订完善。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工程技术相关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 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嘉兴市工程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工程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程技术领域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市从事工程技术工作(除建筑、快递工程)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技术中、初级资格。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工程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市工程技术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申报工程师资格的,近3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等次;申报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的,近1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六条 评审工程师资格的,按规定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并取得不少于90学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审工程师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或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左右;或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3年或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 (二)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获得者、省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浙江工匠、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的“拔尖技能人才”。 (三)按本评价条件所附评审标准,自评分达到60分以上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审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 (一)初中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0年;或高中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7年;或中专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3年;或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或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可评审助理工程师资格。 (二)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 (三)初中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6年;或高中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3年;或具有大学专科、中专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可评审技术员资格。 第九条 因工作岗位变动,从其他领域专业技术岗位转到工程技术领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可转评同级工程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后聘满1年且转评前后任职年限累计达到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申报工程技术领域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条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以下学历(学位)之一,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 (二)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 第十一条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以下学历(学位)之一,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 (一)中专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3年;或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或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二)具有大学专科、中专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技术员资格。 第十二条 上述申报条件,取得学历前已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的或在本市企业工作的中专以上毕业生,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年限可提前1年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建立工程师资格量化评审条件(详见附件1),并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四条 申报工程师人员取得以下条件之一的,经评委会审核确认后,可直接认定工程师资格: (一)获省(部)级、国家级行业及以上劳模、五一劳动奖章、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二)获本专业领域市(厅)级、省级行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三)国际、国内发明专利,专利须是与本专业工作相关且属第1发明人。 (四)参与制订本专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第1起草人。 (五)以第1作者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或在SCI、EI、ISTP等杂志发表论文1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为任现职或近4年以来取得,并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获奖项目主要参加者指有个人获奖证书的人员。 (二)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指标准证书中有署名的人员。 (三)科研、获奖、工程、论文著作、专利、标准等工作业绩排名中“第2名后(含)”,指上述佐证材料中除第1名外有署名的人员。 (四)“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五)“年”均为周年。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和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