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日期:2021-10-15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嘉兴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嘉兴上调最低工资啦!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 2021 年 8 月 1 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 2070 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 20 元。

    一、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企业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嘉兴市东升东路1042号 邮编:314001 电话:0573-12345 传真:0573-82228807

浙ICP备11048712号

网站标识码:3304000035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3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