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
本通知发布后《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17]49号)同时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10 月 1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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